一、 |
本細則係依據本校「藝文賞析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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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推動本課程,由藝文中心印製『藝文護照』作為參觀認證之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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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年度入學之學士班新生及同屆之轉學生由藝文中心發予藝文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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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凡修習該課程之學生,均由各系班代統一向藝文中心領取藝文護照作為登錄之憑證。藝文護照由學生自行保管,若有遺失得申請補發,但申請補發者每本酌收工本費伍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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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藝文護照登錄期限為每學期期末考 一週之前 ,由各系班代統一收齊交至藝文中心辦公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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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凡完成本課程相關規定者(參照「藝文賞析教育」實施辦法),成績記分單由藝文中心彙整後送交註冊組登錄;凡未完成者,成績不予登錄,但須於畢業前補齊不足之藝文活動場次,且須於該學期選課期間加選本課程,由當事人親自攜帶藝文護照至藝文中心辦理補修完成手續,並由藝文中心送交成績至註冊組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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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為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藝文中心得於學期間舉辦網路徵文等相關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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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