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本校學生人文素養,增進其藝術欣賞能力與激發創意潛能,特訂定「藝文賞析教育」(
以下簡稱本課程) 實施 辦法。
二、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凡本校大學部入學新生必須於一年級(上、下二學期)修習「藝文賞析教
育」。因故未能完成者須於畢業前補修完成。大學部學生未完成本課程要求者不得畢業。
三、藝文賞析教育」係必修零學分之課程,修習本課程之學生,上、下學期均須完成下列事項:
(一)每學期參觀(加)本校藝文中心(位於浩然圖書館 B1 之藝文空間)或國內外各美術館、
文教機構所舉辦之展覽(或比賽)至少 3 檔,由藝文中心於藝文護照上加蓋認證戳章或取
得各參觀之美術館、文教機構門票並黏貼於藝文護照上。
(二)每學期參加本校藝文中心(位於學生活動中心二樓演藝廳)或國內外各文教機構所舉辦之
表演藝術活動、人文藝術演講(包含學術研討會、座談會、導覽)等至少 1 場,由藝文中
心於藝文護照上加蓋認證戳章或取得各參與活動之文教機構票券或認證並黏貼於藝文護照
上。
四、凡完成第三條(一)、(二)各款者(以藝文護照為憑),學期成績由藝文中心以『通過』登
錄,缺任一款者, 為不通過 ,須於畢業前補修完成。
五、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藝文中心另訂之。
六、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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